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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们为什么要制定法律?为的就是要保障所有公民的权利,而路金氏做为公民中的一员,她也有捍卫自己的权利!在没有违背法律的前提下,她拒绝搬迁完全是合法的。公民的权利高于一切!公民的权利,也必须得到保证!

这是一个有法律的社会,法律是用来保护所有公民,而不是保护政府和政府部门的!当个人的权利得不到保证,被权力用各种名义任意地凌辱和掠夺,不用再给权力扣上什么道德良心的帽子。现在已经不再是宋朝,我们身处的地方不是东京汴梁、鄙视开封府,也不需要一个额头上刻着青天白日的包龙图来为百姓申冤,这和现代公民社会一点关系也都没有?

如果还有人指望这个时代能靠出了包青天来为自己申冤,而拒绝相信承认法律的话,这是秦香莲的常识、是杨乃武小白菜的常识,这绝不是一个公民的常识。

我们是这个国家的公民,我们有个人的权利,我们为了捍卫自己的权利而授权一个组织来为我们服务、为我们提供保护,我们让出去的是一部分权利,而不是道德良心!

道德良心是我们每个人个人心中坚忍的力量,个人权利是我们应有的常识。

我们要做的就是争取让这个常识成为每个公民的常识,让这个权力成为保护这个常识的基石,而不是其他。

路金氏的案件,我衷心的希望,能够成为一个样本,让我国公民的权利得到保障,让法律真正成为普通老百姓的守护神,而不是哪个政府滥用的一件武器!”

第三百八十五章 要把法律完善起来

“陪审团有结果了吗?”

“有了?”

“请宣布。”

“陪审团以七票对五票认定,国民政府交通部在没有得到路金氏本人许可的前提下,没有权利拆除路金氏所居住的房屋!”

“本席宣布,路金氏拒绝搬迁要求合理,交通部另想办法。但是,鉴于路金氏因为个人固执原因置大众利益于不顾,使交通部蒙受巨大损失,给予象征性惩罚赔偿一元!”

“我要求上述!”

“我也要求上述!”

谢烟远和温斯华几乎异口同声的说道。

温斯华的要求上诉是毫无疑问的,但谢烟远的上诉原因也很简单,路金氏既然没有违背法律,这一元钱的赔偿从何而来?

其实到了现在,谁胜谁负已经无所谓了,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案件本身。

路金氏打赢了这场官司,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够以任何借口强迫她搬迁,这是公民权利得到最大保证的体现!

王恒岳非常满意,尽管他对上诉能否成功很不看好,尽管自己的口袋里很快就会损失两百万!

但值了,一切都值了!

保护住了老百姓的利益,其实就等于保护住了自己这个政府!如果把政府的利益置于老百姓的利益之上,那么这个政府还会长久吗?

所有的听众都站起身来鼓掌。不是为了支持谁、反对谁,而是最大程度保证民众利益这句话在这里得到了最大体现!

此后,交通部和路金氏同时提起上诉,交通部的上诉被驳回,路金氏一元象征性惩罚被取消。

次日,交通部宣布铁路改道,不再经过齐衡村。之前已经签署协议的村民,愿意搬迁的,交通部依旧给予补偿,不愿意搬迁的,都可以留在当地。